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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引进外籍远洋捕捞船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舟山市远洋渔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3/5/7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引进外籍远洋捕捞船员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船员管理工作,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浙江省舟山市开展远洋捕捞行业引进外籍船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舟山市引进外籍远洋捕捞船员(试行)实施方案,结合舟山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远洋捕捞行业引进外籍船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引进外籍船员企业资质、外籍船员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审核《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表》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正当合理紧急事由的,可加急办理。
    第四条  雇用外籍船员的远洋渔业企业或引进专业机构,应当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得到认定后,方可雇用外籍船员或从事外籍船员的引进工作。
    第五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由专职代办员办理。外籍船员引进的审报工作,并确定联系方式。
第六条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远洋渔业企业雇用外籍船员实施日常管理:
(一)及时报送外籍船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情况;
(二)定期报送年检材料,办妥年检手续;
(三)及时报送外籍船员作业渔场和工作岗位的调整及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情况;
(四)及时报送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第七条  外籍船员入境后,由舟山市远洋渔业协会组织培训,参加由农业部审定合格的专业机构培训,并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职务船员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按照(通知)精神及舟山市引进外籍远洋捕捞船员(试行)实施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其审报办理:
(一)被取消《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
(二)远洋渔业企业雇用外籍船员未按照要求报送年检材料,经责令整改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整改的;
(三)远洋渔业企业的代办员空岗,并被多次责令设立,仍存空岗事实的;
(四)远洋渔业企业雇用外籍船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经责令整改后,未进行整改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建议取消《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各类违反协会有关规定事项的。
第九条  远洋渔业企业雇用外籍船员必须由专业机构引进,在提供外籍船员审核材料时,须一并提交申请单位与专业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引进外籍船员专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租赁场地的租期必须在2年以上);
(二)配置业务开展必需的办公设施和设备;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取得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人民币;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引进外籍船员专业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专业机构应严格履行合约,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协会报告。未及时年检、履行合约或报告的,停止其外籍船员的审报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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