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渔〔2008〕8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远洋渔业项目和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各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部将对2008年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和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于2009年1月15日前,如实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2008年度企业情况报告(含企业经营情况,境外合作情况,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本效益分析,按农业部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安装船位监测系统VMS、报送数据情况,遵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
(二)2008年度分项目运回自捕鱼水产品情况自查报告。
(三)2008年度每项目至少1艘渔船的全年《渔捞日志》原件。
(四)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需提供国外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
(五)过洋性项目需提供驻项目所在地使(领)馆证明其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生产的文件原件和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六)大洋性项目需提供《公海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尚未办理或者证书已经过期的,需同时报送《公海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二)。
(七)《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四)。
(八)《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资格企业报送)。
二、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我部局报送以下文件:
(一)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审核意见(附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
(二)根据我部《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规定的测算标准,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2008年正常作业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按自有和代理渔船分别测算用油情况。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对下属远洋渔业企业材料汇总审核后,将上述文件直接报送我部渔业局。
三、请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对2008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09年1月15日前向我部渔业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下属各项目工作组2008年生产、工作、收支、管理情况和2009年工作计划。
(二)第一批实施船位监测系统渔船监测情况。
(三)分品种、分海域金枪鱼产地证书开证情况;
(四)我部渔业局委托的其他工作执行情况。
二00八年十
主题词:渔业 项目 年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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