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登记和授权捕捞
1.委员会各成员应:
(a) 按照公约第24款的规定,只有在能够有效履行1982年海洋法公约、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管理执行协定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时,才可授权其渔船在公约区域内捕鱼;
(b)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渔船遵守根据本公约制订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c)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只有悬挂委员会成员旗帜的渔船才可在公约区域内捕捞高度洄游鱼类;
(d)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悬挂其旗帜渔船在他国管辖水域作业时,必须按照该国的要求,持有适当的执照、许可或授权;
(e) 管理授权捕捞的数量和捕捞能力水平,使其与该委员会成员在公约区域内的捕捞机会相当;
(f) 确保不向有IUU渔业行为历史的船只发放捕捞授权,除非船舶所有人发生改变,且新船主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表明此前的船主或经营者已与此船无法律、经济和财务利益关系,或不能控制此船,或有关成员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认定该船不再从事IUU渔业活动或不再与之有关联;
(g) 根据公约第25款(4),撤销对捕捞的授权;
(h) 在受理悬挂其旗帜的渔船的授权捕捞申请时,考虑渔船和经营者的违规记录;
(i)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WCPFC船名单上的悬挂其旗帜渔船船主为其管辖公民、居民或法定实体,以保证控制和惩罚性措施能够对其有效实施。
2.悬挂委员会成员旗帜的渔船如无适当主管部门的授权,该成员不应允许其到国家管辖水域外的公约区域捕鱼;
3.对渔船的授权中应规定:
(a)特定区域、品种和授权有效期;
(b)允许的作业方式;
(c)如果没有其他国家要求的执照、许可或授权,禁止渔船在他国的国家管辖水域内捕捞、留存、转运或卸载渔获;
(d)要求渔船携带第1段中规定的授权证书或其公证过的复印件;需携带沿岸国签发的任何执照、许可、授权或其复印件,以及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
(e)实施公约条款的其他特定条件,以及根据公约做出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4.根据公约第24款(4),委员会各成员应对悬挂其旗帜并授权在其国家管辖水域外的公约区域内捕鱼的渔船进行注册,并应确保所有此类渔船都记录在案。
5.委员会各成员应就其注册的每一船只,于
(a) 渔船船名,登记号,WCPFC识别编码(WIN),以前的船名(如已知)和注册港;
(b) 船主的姓名和地址;
(c) 船长的姓名和国籍;
(d) 以前的船籍(如有);
(e) 国际无线电呼号;
(f) 船舶通讯类型和号码(Inmarsat A, B,C号和卫星电话号码);
(g) 船舶彩色照片;
(h) 船舶的建造时间和建造地;
(i) 船舶类型;
(j) 正常船员配置;
(k) 捕捞方式;
(l) 船长;
(m) 型深;
(n) 船宽;
(o) 总注册吨位;
(p) 主机功率;
(q) 承载能力,包括冷冻器类型、容积和数量和渔获装载量;
(r) 船旗国发放授权证书的形式和号码,包括任何特定区域、品种和有效期。
6.
(a)添加到记录中的船只,以及第5段中规定的信息;
(b)记录中原有渔船的登记信息变更;
(c)根据公约第24款(6),从记录中删除的船只以及删除原因。
7.应执行秘书的要求,委员会各成员应在15天内向执行秘书提交关于其注册渔船的信息资料
WCPFC渔船登记
8.根据公约第24款(7),并依据公约和程序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委员会应建立和保留渔船记录,注册所有悬挂委员会成员旗帜并授权在其国家管辖水域外的公约区域内捕捞的渔船。此记录应称为WCPFC渔船注册。
9.执行秘书应确保按时公开WCPFC渔船注册,包括通过适当的网站公开其内容。
10.此外,在委员会年会前至少30天,执行秘书应向各委员会成员散发WCPFC渔船注册信息的年度总结报告。
11.委员会成员应审查其根据第1段采取的国内行动和措施,包括制裁和处罚行为,并根据国内法,以不泄密的方式,每年向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考虑该审查的结果,委员会应在适当情况下,要求在WCPFC注册渔船的船旗国或成员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使这些船只遵守WCPFC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12.凡是未在WCPFC注册的船只,不得在其船旗国管辖水域外的公约区域内捕捞、留存、转运或卸载高度洄游鱼类。委员会各成员应禁止挂其旗帜而又未登记的船只有上述行为,并应将违反此禁令视为严重违规。
13.对于未在WCPFC注册的船只在公约区域捕捞的高度洄游鱼类,委员会各成员应进一步禁止在其港口卸载或转运到挂其旗帜的船上。
14.根据公约第25款相关规定,如委员会各成员掌握事实,有合理依据怀疑某一未在WCPFC注册的船只在公约区域内正在或已经从事了捕捞或转运高度洄游鱼类的行为,应将此信息通知执行秘书。
15.如该船的船旗国为委员会成员,执行秘书应通知该成员,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船捕捞公约区域内的高度洄游鱼类,并向委员会报告其对该船采取的行动。
16.如该船的船旗国为不具合作地位的非成员方或无法判定其船籍,执行秘书应通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使各方除采取第13段规定的措施外,可根据公约采取适当行动。
17.委员会和各有关成员应相互沟通,并尽最大努力与FAO和其它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合作,制订和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及时建立相近的记录,以避免对其它海域的渔业资源产生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可能是由于IUU渔船向其它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辖的水域转移,导致该区域的捕捞压力过大。
18.本文件规定的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应同等适用于委员会指定的合作非成员方。
19.委员会应持续审查此程序,并在适当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