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一般先由外国企业、团体发出邀请书,邀请中方组团出国考察;⑵经洽谈、论证、签约后,由远洋渔业企业(特指已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者)出面,分别逐级报送给渔业主管部门及同级相应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直至农业部、外经贸部,最终由农业部审核,外经贸部审批;⑶远洋渔业(可行性)项目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在项目批准的规模框架内,将实际外派出国渔船队计划,经当地渔业主管部门逐级转报至农业部审批后方可开始实施(主办单位可以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派船计划一起申报)。
申报时需报送以下材料:⑴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⑶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对照);⑷入渔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准许入渔证明(含对合作方或国外代理的准许);⑸外方合作伙伴的资信材料(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其他情况);⑹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或经商处的意见(印尼项目由外经贸部征询,其他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征询);⑺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考察报告等。
在境外举办合资(合作)公司时,须同时报项目合同、章程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投资风险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