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
在境外成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还需同时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逐级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