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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捕鱼规定
编辑:舟山市远洋渔业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9/4/3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是对所有国家都开放的。国际上处理公海事务通常以公海自由原则为基础。根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6项内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不过,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必须照顾到各个国家的利益和整个世界的共同利益。在公海自由原则基础上,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关于公海的制度,捕鱼制度就是其中一项。它规定各国都有权在公海中捕鱼;但在捕鱼中应遵守相关条约的协议,承担在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的义务。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了《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该公约提出;所谓“养护”是指使公海生物资源保持最适当的持久产量,以保证食物及其他海产的供应。所有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和在某区域捕鱼的国家,必须与其他国家合作实施养护措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并特别提出,养护和管理也适用于海洋哺乳动物。

    与公海渔业有关的公约或协定还主要有:(坎昆宣言)(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义务与限制;《执行1982121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规定的协定》,规定了公海渔业生产所允许的鱼种;还有《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