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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太平洋鱿钓渔业管理的通知
编辑:舟山市远洋渔业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9/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文件

国渔政()  (2009)47

关于加强北太平洋鱿钓渔业管理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各海区渔政局:

    为维护北太平洋鱿钓渔业正常生产秩序,制止非法捕捞,巩固北太平洋(下称“北太”)鱿钓渔业管理取得的成效,我局决定在继续开展中美北太公海联合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北太鱿钓渔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2008年北太鱿钓作业秩序好于往年,我流网作业事件明显下降。但受经济利益驱使,今年仍有可能继续发生流网作业事件。沿海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厅()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北太鱿钓渔业管理提高到履行国际义务认识的高度,增强责任心。要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北太平洋非法大型流网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7]60)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充实港口监管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监管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定点卸货港口和经批准赴北太鱿钓生产或运输单位的自用码头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要督促和检查经批准从事北太鱿钓作业单位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船队进港通报制度。

二、严格执行监管责任单位定期报告制度。2008年,在执行定点鱿鱼卸货港口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过程中,存在延期报告的问题。从20097101110,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对负责监管港口开展重点监管工作,对在港口卸货的北太鱿鱼鱼货实行零报告制度(附件1),并按每10天为一期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将汇总表于每月的1日、11日、21(遇节假日后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区渔政局,海区渔政局汇总后向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若变更港口监管和定期报告制度责任人,请于630前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传真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

三、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要按农办渔[2007]60号要求,继续做好鱿钓生产渔船和辅助船进港通报工作,对存在通报不及时和漏报问题较多的企业,要及时沟通和督促。要配合渔政执法机构做好流网渔船的信息收集和查处工作。

联系单位: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联系人:李明、杨昌健,电话:0105919294559193284,传真:01059192943E-mail:zhihuich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