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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
编辑:舟山市远洋渔业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9/5/25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渔[2009)3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印尼远洋渔业

项目管理的通知

 

辽宁、福建省及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2007年以来,根据印尼政府新的渔业合作政策和中印尼两国渔业主管部门达成的谅解,我部先后批准172艘渔船赴印尼海域开展捕捞合作。由于印尼合作环境复杂,加上我个别企业忽视安全生产,甚至非法作业,安全事故和涉外违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代理的9艘渔船仍被印尼海军扣押,船东和渔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保障我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中印尼渔业合作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在中印尼两国渔业主管部门就渔业合作达成双边协议前,暂不扩大赴印尼海域生产规模;严格控制代理或租赁渔船开展印尼远洋渔业项目,不再审批跨省代理或租赁渔船项目;2009101前,所有经批准在印尼海域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必须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纳入我部船位监测系统;所有印尼项目企业必须每月向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报送上月分品种生产及运回国内数量等数据。

    二、请福建、辽宁省和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监管,落实安全生产和涉外事件处理责任制,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按照中印尼两国政府有关法津法规合法生产。要积极配合所在地海关、边防、港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渔船出入境和水产品运回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或伪造船名从事渔业活动。

    三、各印尼远洋渔业项目企业应委派专职人员,在印尼渔业基地负责本企业派出渔船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并主动向我驻印尼使()馆汇报合作生产情况。代理或租赁渔船的企业须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派出渔船的管理,严禁代而不管。所有生产渔船(包括冷藏运输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印尼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内容生产,严禁无证或持过期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活动。